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牡丹江师范学院对外新闻宣传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做好牡丹江师范学院对外新闻宣传工作,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法制化、科学化、制度化,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我校“内涵强校”战略服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第二条  牡丹江师范学院对外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科学发展观,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;坚持团结、稳定、鼓劲,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,遵循“全员参与、突出重点、实事求是、客观准确、及时有效、注意保密”原则,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,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。

 第三条  牡丹江师范学院对外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、广播影视管理、互连网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学校的保密规定,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。 

第四条 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师范学院各部(处、室、中心)、各院(系)、图书馆以及各附属单位

第二章 学校新闻对外宣传主要形式

第五条  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,通过牡丹江师范学院新闻网、《牡丹江师范学院院报》、校广播站等进行宣传。

第六条  新闻发布会: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、重大事件,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各新闻媒体发布。 

第七条  记者招待会(包括新闻通气会、记者见面会、媒体集体采访、情况介绍会等)。

第八条  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。

第九条  向新闻媒体发布、发送新闻信息。

第三章 学校新闻发言人制度

第十条  为保证学校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,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。

第十一条  学校新闻发言人由学校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。 

第十二条  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:

1、参与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;

2、指导组织实施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;

3、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事务;

4、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要新闻、声明和其他重要信息。 

第十三条 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的理论和新闻理论水平,熟悉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各项法规,熟悉学校各方面情况和工作动态,具有相当的文字表达和评议表达能力。

第四章 学校对外新闻宣传管理

第十四条  学校举行重要新闻发布活动,党委宣传部应根据新闻发布内容,拟定新闻发布计划,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
第十五条  新闻通稿、背景材料由新闻发布单位或新闻发言人拟写,报党委宣传部和分管校领导审定。

第十六条  新闻发布会务工作(邀请记者、会场准备、提供通稿与相关材料、接待记者等)由新闻中心负责,相关单位协助。

第十七条  学校各单位以学校名义进行新闻发布活动,应提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,最后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新闻发布活动。

第十八条  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,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,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。

第十九条  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新闻发布活动。

第二十条  社会新闻媒体到学校进行采访,要得到学校党委宣传部的同意,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、安排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受访单位及受访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,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,得到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,严格遵守学校的新闻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各职能部处、各院(系)及群众团体、学生组织原则上不可自行印发校内新闻及信息刊物,如需上报上级部门及对外交流则须上报党委宣传部,学校党委宣传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,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。

第二十四条 严禁任何单位、任何团体及个人在校内印制散发非法新闻出版物。

第二十五条 新闻及信息刊物内容统一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查。 

第二十六条  学校对外新闻宣传报道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,各项保密工作,按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。

 第二十七条 各院(系)、各部门宣传材料(包括光盘、文字材料等)具有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,不得私自外传;对外交流材料内容必须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查。

第四章  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机制

第二十八条  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,加强舆论引导,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处理能力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加强对突发事件报道的统一管理。突发事件的报道,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,学校新闻发言人统筹协调,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。

第三十条  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,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,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。

第三十一条  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。如遇社会媒体采访等,具体事宜将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。

第五章  奖励及惩罚

第三十二条 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,学校适时进行表彰奖励。对在对外宣传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与个人,学校根据对外新闻宣传作品登载媒体的级别、体裁、字数,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对新闻宣传中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、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、发布未经核实或虚假新闻、泄密等违反本管理办法、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,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。对造成泄密的按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处理。

第六章  附则

第三十四条  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